web唐代的徭役與雜稅
唐代除了一般正役之外,尚有雜徭,也就是比正役較輕、較小的徭役,服雜徭稱為「充夫」。征發方式並非按戶徵調,而是以人口數為準;使役地點多在州縣境內,但地方官府沒有隨意科喚夫役的權力,必須經過一定手續才得以派遣。 原則上,丁男規定要服正役(庸),沒有一定必須要服雜徭,但若服雜徭二日可折抵正役一日。有別於丁男,唐代將十六歲者稱「中男」,中男就有服雜役的義務,役期十天,但若充夫滿四十日,則可免戶內一丁之丁租。因此,丁男必須義務服正役二十天,中男義務充夫十天,都體現了雜徭「輕」、「小」的特點。 雜徭的內容有臨時性事務,也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如水利設施所需要的夫役,或是修繕鹽池設備、官田營種、興修水利、修城、門夫、守橋丁等勞動。使役範圍廣泛,不似正役載入律令正式規範。有時哪些是中男充夫的工作,哪些是丁男折抵正役的工作,也不易清楚區分。 租庸調以外的雜稅,主要則為「戶稅」和「地稅」兩種。 戶稅在唐前期稱為「稅錢」,偶爾也稱「稅戶」。按照戶等計戶徵收,要求繳納現錢,如八等戶歲稅錢452文,九等戶歲稅錢222文,八等戶的稅錢額為九等戶的二倍多。可見各戶等之間差額極大,且上等戶數很少,下等戶則很多。唐前期「稅錢」在朝廷總收入所佔比重不大,但越往後則有明顯上升的趨勢。 唐朝的「地稅」源於隋朝的義倉,最初只用於賑災或貸借種子,不用於官府消費,屬於專項儲備金。最初是按畝徵收,每畝二升,高宗時改為大土地所有者繳五石,以下按等級遞降的「率戶出粟」制。中宗開始大量挪為官用,成為官府主要財政收入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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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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