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中國的僑務政策
秦漢以降至元末,中國基本未對移民施以特別的限制。而在明朝,至1567年穆宗即位以後,才開放海禁,掀起了一波移民潮。清朝初年,鑑於臺灣鄭成功的勢力,嚴行海禁。但在平定鄭成功後,海上貿易雖開放,但移民禁令如故。直到鴉片戰爭後,西方的船堅炮利打開了中國的大門,在英國和法國的脅迫之下,清廷於1860年簽訂《北京條約》,准許華工出境。在內憂外患的動亂中,清廷有識之士意識到海外華人的經濟力量,主張藉助其財力,推動自強運動。甲午戰爭後,中國的經濟與財政趨於惡化,為挽救所面對的財政困境與發展國家的工礦、鐵路、電信等實業,對於較富有的東南亞華僑,乃積極招攬這些人回國投資。另一方面,清朝致力在各國設立使領館,以促進雙方的外交關係,並保護中國在各該國的華工。清廷對僑務的關注,體現在1909年頒佈的《國籍法》。《國籍法》根據血統主義原則,申明凡父親或母親為中國人,則不論其子女出生於何地,皆被視為中國國民。此項規定,用意在防止東南亞華人被迫入居留國的國籍。這是在法律上重要的一項保僑、護僑的措施。1911年孫文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頒佈了許多保護外華人的法令。1929年國民政府制訂新的《國籍法》,再次強調血統主義原則。1931年到1948年間,國民政府頒行多達數十種關於僑務的法規,主要集中在僑民教育、投資海外社團與出入境規定等方面。1949年,國民黨退守臺灣後,依然重視僑務工作,並極力籠絡海外僑民。臺灣當局也以優渥的待遇,招攬海外華人子弟到臺灣深造。而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南京政府對華僑的權利與義務。二次世界大戰後東南亞國家紛紛獨立,並相繼採用不同程度同化華僑的設施。中共遂開始調整僑務政策,由強調華僑效忠中國轉而鼓勵華僑爭取居留國的國籍,而凡是選擇居留國國籍華人,在法律上即與中國無關。1978年,中共成立國務院華僑辦公室,以指導全國的僑務。至於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仍繼續採行血統主義的國籍法,並以僑委會持續推動僑務工作。
授權資訊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0 台灣
資源類型
素材
互動形式
混合式
更新時間
2020-07-02
點閱數:411
下載數:1
點讚數:0
分享數:0
教學資源檔案連結
his_00003303.zip (34KB)
資源評論或心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