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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徵收兩(二)稅,「夏錢秋苗」(夏稅徵錢,秋稅徵米)的制度在南方諸路實行。夏稅的徵收標準,各地不同。例如兩浙路分兩等:中等田每畝徵4文4分,下等田每畝徵3文3分;徽州夏稅每畝100至200文;婺源夏稅上等田每畝42文,中等田每畝40文,下等田每畝38文;饒州樂平縣建節鄉每畝9至13文;鄱陽縣每畝7至10文。秋米的徵收,則如徽州每畝2斗2升,池州每畝3斗。在北方地區,夏秋兩稅皆以交納小麥等穀物為主,少數地區也有交納現錢的情形。神宗熙寧八年(1072)曾規定:夏稅併作三色,即絹、小麥、雜錢,秋稅併作兩色,即米糧、雜錢。可見宋代二稅的「秋苗」還是徵收不少實物,納錢則行之於南方商業較發達地區較為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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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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