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巴黎條約
法國的許曼計畫最先被西德所接受,緊接著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及義大利等國都表示支持。六國在進行談判與協商下,進展迅速,因而於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簽訂了《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習慣上簡稱《巴黎條約》)成立著名的「歐洲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這條約於1952年7月23日開始生效。根據條約規定,成員國可以不用繳納關稅直接取得煤和鋼的生產資料。這一共同體的成立,在六國境內建立了一個自由流通與競爭的煤鋼共同市場,讓各國將一部份的管理權交付給一個超國家的共同體,而這也是歐洲第一個有聯邦結構的組織,構成未來歐洲統合運動發展的一個關鍵性基礎。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內部運作,可分為四個主要機關:1、高級公署(the High Authority):主要行政機關,掌握煤鋼共同體的大權,負責協調各成員國的煤鋼生產,保證煤鋼共同市場內部的有效競爭。2、議會(the Assembly):可供諮詢,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國議員互選代表組成,負責監督高級公署的政策。3、部長理事會(the Council of Ministers):理事會由成員國各派一代表組成,代表各國利益,確保高級公署的行動與各國政府有密切關聯。4、歐洲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由各國選出的法官,共七名,解決各國爭端。當初簽《巴黎條約》時,各國就訂立生效期限為50年,因此運作50載後,在2002年7月23日之後,歐洲煤鋼組織自動解除,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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