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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唐末以降,《唐律》中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刑罰體系逐漸崩潰。到了宋代,刑罰體系有著完全不同的面貌。宋太祖建隆四年(西元963年),為了減緩唐末五代以來刑罰的嚴苛,吏部尚書張昭制定折杖法,並將其正式列入《宋刑統》。換句話說,折杖法是隋唐以來刑罰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折杖法為宋初減刑的措施之一,即以杖刑代替笞、徒、流刑。具體的折換辦法:笞、杖刑一律折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別杖七至二十下,杖後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別杖十三至二十下,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別杖十七至二十下,就地配役一年。加役流(最高一級的流刑)則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參見下表)。但折杖法破壞了五刑制度,於是,宋徽宗在大觀二年(1108)更定笞刑制度,以及政和八年(1118)實施笞、徒罪折杖法(後世稱遞減法)。不過,這三次改制仍不能改善刑罰體系的紊亂局面。實施折杖法前後差異對照表基本上,宋代折杖法確實比五代刑罰輕,因為決杖數量大幅降低,減輕了罪犯的負擔。就實際面來說,由於折杖是折成重杖,特別是脊杖,對人體的損害甚大。另一方面,折杖法徹底改變五刑的刑罰內容,只剩下杖刑及其與配役搭配的刑種,使杖刑和死刑之間有著極大的落差。是故,宋廷為了彌補刑罰體系的漏洞,延續前朝發展出新的刑罰,也就是配刑,藉此取代徒、流刑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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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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