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鞫讞分司
鞫讞分司是宋代司法制度的特點之一,即審案和判案由不同部門或官員負責。鞫司(又稱推司或獄司)負責審理犯罪事實,讞司(又稱法司)專以檢法斷刑為主,彼此牽制又能相互配合。宋代各級司法機關都設有鞫司與讞司。如州級司法單位,有完善的分工體制。州級鞫司有錄事、司理和司戶參軍。錄事參軍掌州院,為州級曹官之長,原本負責民事案件,後來逐步受理刑事案件。司理參軍掌司理院,專門負責盜賊等重大刑案,有時因移獄重審,也可能涉及民事訴訟。州級的讞司,由司法參軍負責檢詳法律,知州和通判依法判決。路級的提刑司為專門的司法機構,原則上由幹辦公事推鞫,檢法官檢法斷刑,提刑官掌判決。京師開封府(南宋為臨安府)的鞫司包括司錄參軍和左、右軍巡使。司錄參軍掌司錄司(又稱府院),主要審理民事訴訟。左、右軍巡使分別執掌左、右軍巡院,負責刑事案件。讞司由六曹中的法曹參軍擔任,最後交給府尹判決。至於中央審判機構的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也採行鞫讞分司。神宗元豐年間,大理寺實行鞫讞分離,大理卿管下的左少卿掌斷刑、右少卿治獄,官員職能逐漸分化。左斷刑以大理寺正審案,右治獄由大理寺丞推鞫,各有評事和司直檢法詳斷,左、右少卿分別裁決,由大理寺卿最後核定。刑部同樣設有詳斷(審案)官及詳議(檢法)官,仍有司法分工的情況。御史台則由推直官勘鞫,神宗元豐元年(1078)罷之,或以推勘官審案,並有檢法官檢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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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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