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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用來醫治熱證、火證之方劑,稱為清熱,瀉火劑,多係寒性、涼性藥。以清熱.瀉火法來醫治某種疾病的方法,在八法中稱為 「清法」。清熱.瀉火劑的主要作用係專攻病邪之化熱、化火之證候。如在表有邪熱,即促其發汗解表,遇有?熱即與攻襄劑,予以攻下等。故須於病患已有出汗而熱不退或?熱仍旺未結實時,始可予與清熱.瀉火劑。火熱證有氣分、血分之差異及實熱、虛熱之分別,故在冶療上亦可分為清氣分熱、清營涼血、氣血兩清、瀉火解毒、清臟肺熱、清諸經熱等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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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健康與體育
學習階段:國中7-9年級(四)
學習內容:Bb 藥物教育
學習表現:1a 健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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