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明代藩屬朝貢的程序與規定
明代對於藩屬朝貢,有著嚴密的程序與相關規定。以貢期來說,明政府對朝貢國貢期的規定,開始於洪武五年(1372年)。此後,明政府根據政治緊密關係,針對實質的朝貢國和一般意義的朝貢國,分別有不同的規定。而其他國家或偶爾來朝,或朝貢間隔時間長者,明廷多半不會規定其貢期。故規定貢期的國家,以朝鮮、琉球、安南、占城、暹羅、日本等十餘國為主。以貢道而論,明政府對朝貢國的進出地點,也有明確規定。如寧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廣州通占城、暹羅、西洋諸國。隨時間的推移,對某些國家貢道的限制愈來愈嚴,若不按規定的貢道前來,則明廷通常會禁止其進貢,貢使也不能入境。對朝貢國而言,朝貢不但可以對中國進行貿易,更可獲得明政府的賞賜,因而常常組織龐大的使團,攜帶大批貢物前來。明政府出於節省財政支出及邊境安全的考慮,不得不對朝貢規模進行限制,這些國家主要為海路而來的日本、琉球貢船數量、人數,及西域諸國貢使進京人數的限制。朝貢國家向明廷呈遞官方文書,就是所謂的「表文」,是各國遣使朝貢的必備手續和前提條件。「表」是大臣上奏皇帝言事陳請的法定文書體裁之一。將它用於朝貢制度,則是政治隸屬關係的法定文書體例之一。「勘合」是明代國家事務管理中,廣泛採用的一種紙張憑證文書。「朝貢勘合」開始於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太祖遣使攜勘合文冊,賜予暹羅、占城、真臘諸國。後逐漸擴及到日本、渤泥、蘇門達臘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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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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