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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應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另外,依據1944年頒佈的「國民學校法」設計,義務教育通稱為國民教育。國民教育僅限於國小階段的6年,戰後即將所有六年義務教育的學校一律改為國民學校。至於中學則由原日治時期四年制的中學改編成三年初中、三年高中的兩階段式的中學教育。二次戰後,政府承繼日治時期已經相當普及的國民教育,繼續發展推動六年制國民教育。根據1955年的統計,當時國民就讀小學之就學率已達92.32%,此一數據與一般教育發達國家進行比較,可說毫不遜色。然而,六年國教之後,由於初級中學數量明顯不足,導致國小畢業生須經過激烈的升學競爭,對學童的身心健康有相當不良的影響。對此現象,教育部於1966年起,開始實施「國民學校畢業生志願就學方案」作為延長國民教育的準備,只是緩不濟急。1967年,蔣介石總統為因應「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 (UNCTAD) 的要求標準,希望能在 1968 自行宣示台灣已進入開發中國家之列,於是急就章的推出延長九年義務教育。1967年6月27日,蔣介石總統在「國父紀念月會」上明確指示,要加速推行九年義務教育計畫,以解決九年義務教育問題。於是九年國教倉促上路,以致弊病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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