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中法「李?福祿尼協定」天津條約
對於清、法安南紛爭的態度,美國本持「門羅主義」的外交政策,保持中立,其餘列強各國無不希望雙方開戰,有鑑於此,李鴻章乃極力希望促成議和。簽約前,西太后曾向李鴻章提出四項要求,作為和談基本條件:(一)不放棄清國在安南的宗主權;(二)不同意驅逐黑旗軍;(三)不答應任何賠償要求;(四)不開放雲南給外國通商。1884年5月,李氏遂與法國全權代表福祿尼(F. E. Fournier)於締結和平協定,即「李?福祿尼協定」,其主要內容如下: 「茲際人心搖惑,諸事紛紜,故彼此議立以下簡明條款,呈請兩國准定,冀可消釋中、法將開之?端,他日兩國使臣倣照約內各節,從容會商詳細條款,俾兩國永敦友誼,共享利益。第一款 中國南界毗連北圻,法國約明無論欲何機會,並或有他人侵犯情事,均應保全助護。第二款 中國南界既經法國與以實在憑據,不虞有侵佔繞境之事,中國約明將所駐北圻各防營即行調回邊界,並於法、越所有已定與未定各條約,均概置不問。第三款 法國既感中國和商之意,並敬李大臣力顧大局之誠,情願不向中國索償賠費,中國亦宜許以毗連安南北圻邊界之通商,所有法、越與內地貨物聽憑運銷,並約明日後遣其使臣議定詳細商約稅則,務須格外和衷,期於法國商務極為有益。第四款 法國約明現與安南議改條約之內,決不插入傷礙中國體面字樣,並將以前與安南所立各約盡行消廢。第五款 此約既經彼此簽押,兩國即派全權大臣,限三個月後悉照以上所定各節,會議詳細條款。」 由上可知,清國等於承認放棄對安南的宗主權。清廷中強硬派痛斥該協定喪權辱國,並在英國聲援下主張繼續作戰。此次之所以迅速達成協定,李鴻章表示,一方面是廣西雲南各軍潰退,事已無可為;另一方面,法軍提督調集兵船,欲攻臺灣基隆煤礦、福州船廠以接濟煤械,企圖進行持久戰和索取賠償。為了維持和局以解決困境,乃甘冒大不韙。 6月,正當李氏為其交涉結果進行辯護時,諒山地方卻發生法軍冒進遭清軍擊退的軍事衝突。消息傳回法國,輿情譁然,稱之為「北黎的暗襲」,福祿尼立刻向清國抗議。7月,新任公使巴德諾(Jules Patenotre)更向清國下達最後通牒,威脅若不在一週內承認「李?福祿尼協定」及二億五千萬法郎賠款,法國將自行奪取物資作為保證。結果,雙方因賠款、黑旗軍等項未能達成共識,談判最後破裂,8月5日,法清戰爭爆發,戰火隨之波及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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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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