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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東印度公司吞併印度後,以地緣政治學說的引導,英人向北邁進,乃以通商為由,逐漸蠶食中國的屬藩。1888年,英國意欲入藏通商,藏人設陣於熱那宗隆吐山,抗擊失敗,是為第一次藏人抗英戰爭。中英政府隨即磋商,解決英人入藏通商及遊歷問題,於1890年簽訂〈中英會議藏印條約〉八款,主要為:1.確認哲孟雄(今錫金)為英國的保護國。2.劃定中國與哲孟雄的邊界。3.通商、遊牧等問題而後另議。1893年根據前約,再立〈中英會議藏印續約〉十二款,主要是:1.開放亞東為商埠,英國可派員駐紮在亞東,設立商務公所。2.西藏與印度的來往貿易免稅五年。3.藏人要在哲孟雄遊牧,必須依照英國所定遊牧章程辦理。4.印茶五年內不得入藏,五年後入藏的稅額,不得高於內地。兩約定立後,藏人阻止中英錫金劃界,拒不履行條約。英人藉口藏人入侵邊界,於1902年攻入後藏,搶掠牲畜,次年,英人榮赫鵬(Younghusband Francis Edward Sir 1863-1942)等備軍談判,突襲藏軍,江孜戰役爆發,迫使達賴十三離境,是為第二次藏人抗英戰爭。駐藏大臣有泰(1844-1910)為儘速處理善後,迫使藏人簽押〈英藏條約〉(俗稱拉薩條約),共有十款,主要為:1.增開江孜、噶大克為商埠。2.賠償英國五十萬英鎊。3.拆除自印度邊界至江孜、拉薩的防禦工事。4.西藏不得擅自與外國商議利權。此約除支付大額賠償外,最大的問題是模糊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清廷獲悉後,拒不簽字。中英再度談判,經過兩年的磋議,1906年簽訂〈中英會議續訂藏印條約〉六款,主要是:1.英國同意不佔領西藏領土。2.中國同意不准其他國家干涉西藏政治。3.〈英藏條約〉作為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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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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