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獵殺女巫
在教會鞏固人心與國家彰顯集權的種種口號下,對女巫的指控,成了群眾宣洩不幸遭遇與報復鄰人的途徑,「獵、殺女巫」更象徵著人類勇於向撒旦挑戰的決心。在獵巫風潮盛行的16至18世紀,歐洲各地因習俗不同,有著各種各種輕重成度不同的刑罰,比如《女巫之槌》就「提供」了當時法官一些可供依循的逼供方法:首先,要將被告衣物脫下,以免暗地私藏施法道具並使之感到羞愧,接著倘若被告堅持不肯「誠實」回答,就將他吊置一段時間以進行反省,再接著細細審問,並重複這個程序,直到他坦承罪行為止。在英國,施行法術是背叛上帝的重罪,一旦被指控為女巫,通常交由宗教法庭審判,且難逃吊刑處死;在德國,被判定為女巫的人將被處以火刑,日耳曼地區的女巫獵殺,到了16、17世紀,事實上更接近政治或經濟的迫害,他們可能因為農作的歉收而到處尋找女巫,並將之燒死以祈求上帝垂愛,賜予五穀豐收與釀酒的大麥,又或者控訴富有之家,好讓他們的財產被政府或教會沒收,以使自己不用再繳交田租,或者改向教會來承租土地。其他區域或許有更富「創意」的刑罰。總之,當司法審判案件記錄中,第一位女性在15世紀因女巫之名而被送上死亡之路後,獵殺女巫的火焰,一直持續延燒到18世紀末,也就是說當工業革命開展數十年後,對於女巫的審判,仍在歐洲各地零星地進行著。1782年,當最後一位「女巫」安娜?高狄死於瑞士時,科學革命中所「發現」的太陽,還沒能照耀在女性身上,而啟蒙運動的理性,也同樣未能驅散人們認為女性總是滿懷邪惡與慾望的這種愚昧想法。歷時三百年的獵巫行動中,估計約有近百萬名女性遭到公開的司法審判或非法的私人用刑,而被處以死刑的人數,應該在五到十萬人之間,當然這還不包括那些未被記載、消失於歷史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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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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