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唐律疏議》的特點及影響
唐律的基本特點在於「禮」,就是唐代君臣於律、疏中闡明的儒學。自秦以來,法家思想成為秦律的核心價值,但秦的迅速滅亡,證實法家思想不能適應新的社會需要,於是漢代出現了經義決獄。董仲舒等人以儒學解釋法律,形成儒學與律令的首次結合,即是漢律儒家化的轉變。不過,儒學尚未完全融入漢律之中,只是引經解律,引律說經。直到唐律,儒學與律令再度融合,才真正完成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因此,《唐律疏議》開宗明義說到:「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唐律疏議》中,幾乎每一項條文,都體現了儒家的禮教精神。疏議更是遍引儒家經典,律條滲透了儒家精義。例如:十惡為重罪,並非僅是對社會的危害性,還包含對儒學破壞的程度,所以「不孝」得以入律。又如親屬相容隱罪、服制罪可輕重、七出為離婚原則、子孫違犯教令可送官,在在都是儒教法條化的成果。從今人的角度來看,唐律總結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經驗及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系統化與周密化,更為之後歷代刑律的藍本。唐律對當時東亞各國的法典產生重大的影響。如朝鮮摹仿唐律,編纂《高麗刑律》,故史書中記載:「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於刑法亦採唐律,參酌時宜而用之。」日本在大化革新之後,法制方面進入「律令制時代」,如《近江令》、《天武律令》、《大寶律令》、《養老律令》等,皆以唐律為範本。越南於唐初置安南都護府於交州,與唐使節往來頻繁,進而受到唐律的影響,更於李氏王朝頒布《刑書》、陳氏王朝頒有《國朝刑律》與《皇朝大典》。學者更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視之為古代中國法系的代表著作。由上得知,唐律對中國由五代至清朝的法律制度不僅有延續的關係,而且對東亞諸國也具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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