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幕藩體制的成立
歷史學家把德川時代的政治制度稱為「幕藩體制」,即是由中央的「幕府」與地方的「藩」構成的兩級統治結構。幕府既是高度集權的政治統治機構,又是掌握全國軍事力量的軍事指揮機關。在三代將軍家光時,確立了「老中?若年寄?奉行?大目付」的制度,並將幕府的現職將軍定為最高權力者。將軍之下設置大老、老中、若年寄三個執政要職。大老為必要時臨時任命的幕府最高官職,可代行將軍職權;老中為負責處理日常政務的常設職務;若年寄協助老中處理政務。老中和若年寄分別設有大目付、目付等職,負責監視大名、旗本和御家人(直轄武士)的行動。老中之下還設立三奉行,即「勘定奉行」-管理幕府直轄領地內的財政、掌管貨幣鑄造和發行、處理民事訴訟;「江戶町奉行」-負責江戶的市政、員警和司法;「寺社奉行」-掌管寺社、神社僧侶,兼管關東八國以外的幕府直轄地民事訴訟。三奉行各自管轄的訴訟審判事件,如有涉及他人所管轄或難以獨自決定的情況,由老中召集三奉行及有關高級官員進行協商。協商組織稱為評定所,是幕府最高司法機關。針對地方的「藩」,德川幕府還頒佈了另外幾個重要法令。1615年6月,豐臣氏消滅以後,德川家康頒佈《一國一城令》,規定各國大名只准留下一個城堡,其餘均須拆毀。7月,頒佈《武家諸法度》,此法令到1635年三代將軍家光修改後才算完備,共21條款,主要內容為:告誡大名厲行文官武將職務,禁止連絡黨徒,不准新建城堡,對幕府應承擔參覲義務等。為了加強對全國的統一控制,德川家族盡可能地將權力上集到幕府手中。三代將軍家光時還規定幕府以血緣關係、親疏關係和功勞大小把大名分為「親藩」、「譜代」、「外樣」三個等級。親藩大名是德川家族的直系親屬,大約有23個。譜代大名是關原之戰以前一直追隨德川家康的大名,也稱世襲大名。外樣大名是關原之戰以後臣服德川家康的大名。在領地的配置上,凡軍事要地、政治重心地區和經濟富饒地區,則安置親藩大名或譜代大名;外樣大名則安置在邊緣地區,並由隔在外樣大名中間的親藩和譜代大名進行監視。在對地方大名的控制中,有兩項措施影響深遠。一、是取消武士的在鄉權,並集中移民到大名附近的城關區,以此加強地方大名的權力和統一戰鬥力;二、是通過參勤交代(參覲交替)制度,將地方大名集中到幕府的所在地—江戶,以補充完善幕府將軍的權力。這兩項措施是與經濟上的土地分配制度相一致的。「參勤交代」對於控制各地大名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幕府規定,各地方大名要輪流到江戶居住一段時間,參謁幕府將軍。原則上關東地區的大名每6個月一往返;離江戶較遠的大名隔年一往返,即在領國居住一年,在江戶居住一年;每年的四月為交替期。為了使大名不背叛幕府,所有大名都必須在江戶建造住宅,將妻子兒女作為人質,長期留住。在權力的控制之外,幕府還對各地大名施以情感控制。每位大名必須對將軍以個人身份發誓,聽從將軍的命令,不與人勾結反對將軍,向將軍效忠。幕府將軍則根據各地大名的忠誠程度,決定其領地佔有時間的長短。一般來說,大名的封地應該是世襲的,然而實際上佔有期並不穩固。在德川統治的初期,充公或移交別人的情況屢見不鮮。只有幾個最強大的親藩和外樣大名,在整個德川幕府時期保持了世襲的土地。大名的職責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一般情況下必須做到:一、為將軍提供軍事服務(譜代則需要為行政服務);二、有責任應召提供特殊服務;三、必須有效地、和平地管理好領地。通過一系列的統治措施,德川幕府最終建立起一整套幕府高於一切的制度,也可以說是「高度集權的封建權力形態」。但是,實際而言,德川幕府並不能直接統治全日本的土地和百姓,幕府必須通過地方大名來間接地實現自己的統治。也就是說,地方大名直接統治管理所屬領土與人民,並以俸祿的形式支付下屬武士,而將軍統治大名,統治的權力只達到地方大名一級。「東海道舊草津宿本陣」的大門口。「本陣」(高級旅館)是高級官吏或是諸侯們在「參勤交代」時,夜晚住宿的地點。各家「本陣」不但有大門,進門後也有玄關,更有可以置放轎子的「式台」,官吏或諸侯們可以直接從轎子進入旅館內。諸侯住宿時,「本陣」四周會圍上印有各大名「家徽」的帳幕,並點上同樣印有家徽的燈籠。「本陣」主人穿著外掛與褲裙的盛裝,與旅館內的服務員,全體在入口處列隊相迎。「本陣」主人通常是當地的權威人士,可以佩刀。位在北九州市的常盤橋,是昔日「參勤交代」隊伍來往使用的古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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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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