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3年,是戰後台灣經濟發展奠定基礎的時期。台灣農業,因戰時遭到破壞,田園荒廢,台灣原有的化學肥料生產停頓,又因海上交通受阻進口困難,戰後農業生產一落千丈,糧食缺乏,加上當時國民黨政府來台的軍民約200萬人,致使台灣的人口急劇增加,為滿足軍糧民食,必須加速恢復生產,因此,這一時期台灣農業發展即以生產設施的重建及加強增產為其特點。1948年以後,由於來自中國共產黨及內外情勢的壓力,才迫使政府踏出「微溫」的土地改革作為緩和長久以來與農民之間的緊張關係,因此戰後的土地改革基本上是政府、舊地主、農民三者具有利害的關係。1949年1月陳誠出任台灣省主席後,即著手減租政策的準備。同年4月公布「台灣私有耕地租用辦法」,甚至不待「三七五減租條例」的正式立法(1951年始正式立法),從1949年第一期稻作起,就將「三七五減租」政策付諸實施,即將地租的上限規定為收穫物的37.5﹪,以減輕過去佃農沈重的地租負擔,並立法律保護耕作物價格,以謀求佃農之安定。因此,三七五減租實行後,達到的顯著效果是增加農業生產與農民收益、改善佃農生活、耕地地價跌落及佃農購地激增、促進佃農和諧、安定農村社會、奠定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基礎。1951年6月,「公有耕地放領政策」與「減租政策」告一段落後,「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付諸實施,主要係利用戰後從日本人手中接收的耕地,實施佃農的土地放領轉移土地,佃農承購公地之價格訂為該耕地全年正產物總收穫量的二倍半,分十年期償還。公地放領政策的目的是扶植自耕農、改革土地政策、促進土地利用,使農地平均地權的實施更向前邁進一大步,台灣的農地改革獲得初步的成效。
修改日期:200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