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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輿論和民意代表的催促下,民國79年政府籌畫憲政改革時,即決定規劃省市長民選。行政院長郝柏村於當年10月23日在立法院答覆質詢時指出,政府不準備制定省縣自治通則,而以台灣省地方自治條例和直轄市自治條例來代替,省長民選民選,在台灣省地方自治條例完成立法以後。內政部長吳伯雄於民國81年11月29日指出,省市長民選可以在民國83年底舉行,但需要三項自治法案由立法院通過:一為行政區畫法,二為省縣自治法,三為直轄市自治法;吳伯雄認為如果省市長民選在83年底舉行,此三項自治法規要在民國82年6月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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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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