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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三十年(1850)「拜上帝會」趁勢崛起後,咸豐年間,太平軍已經擴延到長江流域。在遍地烽火的破壞下,東南各省死傷慘重,經濟頓挫,直接重創了傳統航運業。咸豐三年(1853),曾國藩在請立衡陽水師的奏摺中,就曾提到沿江一帶民船的情形:「前在江西,近在湖北,凡傍水之區,城池莫不殘毀,口岸莫不蹂躪,大小船隻莫不擄掠。」咸豐晚年,太平天國為挽救長江中、上游的頹勢,傾力向下游發展,連素來為江南膏腴之地的蘇州、松江一帶,歷經數度的兵劫之後,「縱橫千里之內,人?寥落,邑里榛蕪……」,凋零殘破的窘況,航運貿易自然隨之衰竭。東南各省原是大清帝國的財賦之區,此時也因戰亂造成「既無地丁可催征,亦乏漕糧可起解。」在地方生產停止下,漕糧無法征解本色,對後來從貿易轉以運漕為生的傳統沙船業,更是雪上加霜。除了原有的經濟利基嚴重流失外,傳統航運業者還面臨外在政治勢力的壓迫。不但太平軍對航商業者加以豪奪擄掠,許多紀律敗壞的官軍,亦肆意勒索搶?,甚至藉故軍用、濫加征用民船,曾國藩在批示鮑超稟文中即提到情形之嚴重:「貴軍門聽將士之言,貪舟中之逸,不願登陸,此次擄船至千餘號之多,大通荻港各卡、厘金大減,船戶人人含怨。」同時,鑑於國家財政支絀,但軍用浩繁,釐金制度因應而生。之後,凡華商運貨販賣,一律須「逢關納稅,遇卡抽釐」。只要當地高級軍政長官,認為必要,便可隨意添設,造成華商所納釐金,較尚有定數的關稅高出若干倍。曾國藩於同治六年致予總理衙門的信件中,論及沙船衰敝的原因之一:「蓋由東南數省未靖之先,數年間貨物暢銷無路,加以餉項日重,每一號沙船出洋,非先捐數百或千兩以外不可,以故停擱不行。」相較於兵亂重挫傳統航運業,對洋船反倒是利多弊少。由於震於洋人艦砲的威力,以及需要洋商走私的物資,太平軍對洋船固然不敢留難;同樣地,官軍又豈敢苛擾。再根據議定的《通商各口通共章程》,明白規定洋商進口的貨物,只須繳納一口正稅,若轉運到他口銷售,也只需另納一子口半稅,因此洋商自然免除釐金或其他的苛捐雜稅。交付洋船運載的貨物,釐捐便可免繳;甚至船隻只要掛有外國旗號,捐卡釐局即不予過問。如此一來,華船生意慘澹,部分船商轉而購買洋船,託由洋人經營,或者和洋商合作,共同使用外商的旗號,傳統航運難免日趨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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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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