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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3月,據「六三法」規定,總督府設評議會由總督及府內高級文武官員組成,議案之議決雖採多數決,惟總督對已發布之議案得加以修正或撤回,該會不過是形式上的諮詢機關。1906年制定「三一法」之後,另設律令審議會以取代評議會,專事律令之審議,成員仍一律是總督府高級官員。1921年6月,總督府為因應臺人發起的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於是藉著改革地方之機,制訂臺灣總督府評議會官制和組織規程,恢復設置評議會而廢除律令審議會。評議會以總督為會長,總務長官為副會長,會員由總督府高級官員及總督遴選具有學識經驗的臺灣居民等構成,任期兩年,但任期中總督得視需要予以解任。就權限觀之,該會不過是總督監督下的行政諮詢機關,諮詢事項僅限於一般政務,並不包括律令、財產收入等與人民利害相關之事務,而且意見之採納與否完全任由總督決定,會員對之毫無約束力,因而臺人輿論譏評為「空掛民意的招牌」,進而建議總督府應順應民意,改設臺灣議會以取代之。總督府對於相關批評與建議未加理會,反而利用臺人評議會員號召各地的社會領導階層組成團體,以抵制臺人的民族運動,如評議會員辜顯榮即視林獻堂、蔡培火、蔣渭水等領導臺灣議會設置請願者為洪水猛獸,謂該運動將妨礙臺灣的進步和發展。另外,總督府也遴選領導臺灣文化協會和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林獻堂為評議會員,除了有加以籠絡之意,也直接或間接對其領導之政治社會運動施加壓力。總督府對於評議會員的選任方法和標準未有改變,權限亦絲毫未擴大,1920年代末期,臺人輿論對之迭作抨擊和建議,指出總督府盡是任命一些「陳腐不堪的御用紳士」。1930年6月,總督府對評議會的組織略作修訂,將會員數由25人增為40人,職權方面也增加對重要施政的「建議權」,但「民選」、「議決權」仍始終付之闕如。要之,總督府評議會固然始終只是扮演「櫥窗裝飾品」的角色,然而該會也是日治後期總督府籠絡臺灣社會領導階層最重要的憑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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