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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的訓政與以黨領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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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的訓政與以黨領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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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憲政

1928年6月,中國國民黨即將統一全中國。根據孫中山《建國大綱》建國程序,國民黨決定實施訓政。10月,中國國民黨通過訓政綱領6條,中央政府採行五權制,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中華民國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國民黨決定訓政時期為六年,至民國24年底完成。此後,國民黨內政爭激化,爆發中原大戰。1930年10月,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電請國民黨中央黨部:「召開國民會議,制定訓政時期約法。」11月15日,中國國民黨第三屆第四次全體委員會開會議決召開國民會議,制定約法。1931年5月5日國民會議開幕,12日大會通過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國民政府即於6月1日公布施行。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共分八章。約法規定訓政時期依照建國大綱規定,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之行使,由國民政府訓導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種治權,由國民政府行使之。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委員,名額以法律定之。各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以國民政府主席之提請,由國民政府任免之。據此,中國國民黨正式確定以黨治國、以黨領政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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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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