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一條鞭法的破壞與晚明的重稅
初行一條鞭法時,里甲、均徭、雜泛各役,已合併在條鞭銀內徵發。但不久之後,一些官府既收條鞭銀,又照舊徵派徭役,形成條鞭外加役的情形。明朝官員呂坤歎道:「輸銀之外,又輸力矣;條鞭之外,又條鞭矣。」《堂邑縣志》也記載:「萬曆中行條鞭法,三徵遂併為一,且額外諸多名色盡編正賦,一時便之,派之至今。然條鞭既屬正供,一遇度外事故,不得不額外羨取。條鞭未行不過取之額外而已,至是則額外之後又額外焉。」明末又有「三餉」的徵收。萬曆四十六年(1618),因「遼東兵事興」,官員李邦華建議:「自貴州外,畝增銀三釐五毛,得餉二百萬。」明年,增賦如舊,又明年,再議增賦,畝增二釐,得銀百二十萬。先後三次增賦,得銀五百二十萬,遂為定額。崇禎三年(1630),畝再增三釐,於是「遼餉」每年增賦六百一十五萬兩。崇禎十年,因討伐流寇急需軍費,戶部楊嗣昌建議銀一兩加收三分,得銀二百萬兩,謂之「剿餉」。崇禎十二年(1637),楊嗣昌又建議田地每百畝增銀三四錢,得銀七百三十萬兩,謂之「練餉」。明末三餉,使得百姓大困,明朝未幾而亡。
授權資訊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0 台灣
資源類型
素材
互動形式
混合式
更新時間
2020-07-02
點閱數:70
下載數:1
點讚數:0
分享數:0
教學資源檔案連結
his_00003088.zip (33KB)
資源評論或心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