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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兩(二)稅法,除了按田畝徵稅之外,還有附加稅。例如「折納」,或稱「折變」,即允許百姓將原應繳交之實物改折為現錢。但是地方官吏常利用折納的過程,變相增稅。如包拯曾奏言陳州折納現錢,「令將大小麥每斗折現錢一百文,腳錢二十文,諸般頭子、倉耗又納二十文,是每斗麥納錢一百四十文。」然而當時陳州的麥價僅為「每斗實價五十文」,故包拯稱陳州的作法是「二倍誅剝貧民」。由此可見,宋代的地方官常利用「折納」制度,變相剝削百姓。此外,又有「支移」或「腳錢」,即民戶繳納實物時額外繳納之運費,又有「加耗」,它原是為了彌補米穀實物在運輸、儲藏過程時的損耗,要求百姓額外增加繳納數量,演變成為一種變相的附加稅。南宋紹興時有「輸一石而加耗三四斗者」,臨江軍清江縣「秋苗每一石加耗米七斗」。孝宗乾道時,秀州原本每石加耗一斗四五升,但乾道二年以後增至每石加耗五六斗。此外,又有「助軍米」,按百姓資產的多寡加稅。例如紹興二年湖州規定:「民有物力百千,敷米一石。」亦即百姓若有資產十萬,則須納軍糧一石。又有「斛面」的增收,即地方官員任意製作大於標準的斛斗容器以收納稅糧,變相增加了百姓的負擔。又有「畸零」、「朱墨錢」(手續費)等額外收取。甚至還有「預借」色目,即「去年預借今年秋科,今年預借明年夏科」之類。可見宋代二稅之外的附加稅,名目繁多,百姓的負擔甚為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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