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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實施「兩稅法」。據《舊唐書.楊炎傳》載:「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置兩稅使以總之,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居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商賈稅三十之一,與居者均役。田稅視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定。」亦即徵稅以田產為主,不分主戶(有正式戶籍)、客戶(外地寄居者),只要住在當地,擁有田產,就須繳稅,因此徵收簡便。一年分夏秋兩季繳稅,故稱「兩稅」。兩稅法推行之初,以徵收貨幣為主,納稅時,百姓須以穀易錢,而商人操縱物價,錢貴米賤,百姓大受剝削,到了穆宗時,允許改納實物。此外,地方官吏經常不守法令,分外誅求,使得百姓飽受剝削之苦。許多地方又有附加稅,如大曆三年五月(768),淮南節度使奏請兩稅錢每一千加稅三百。貞元八年(792)西川觀察使奏請加稅什二。又有「預借」之法,大曆二年(767)時,因國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徵「青苗錢」每畝十五錢,「地頭錢」每畝二十錢。這些附加稅使得百姓的負擔日益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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