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買辦身份的多重性
洋商會利用多種方式來約束買辦的行為,通常會將買辦合約拿到外國駐華領事館備案,若有爭執,便由外國領事裁決。於此同時,買辦等於擁有在華外國領事的背書,其所代辦的洋貨便得以納入條約制度的保護,不但得以享有子口半稅特權,甚至可以用買辦身份作掩護,私下轉讓土貨三聯單,將自己私人的投資事業掛上外國國旗,並享有治外法權,以逃避政府的苛?雜斂。此外,由於晚清中國的大宗商業交易,習慣以錢莊的莊票作為支付工具,但洋商一般使用銀行所發行的外幣匯票,兩者交換的過程,具有時間差,買辦此時便得以以洋行代理人的身分,將未到期的莊票貸放出去,或從事短期的投機套利,以獲取自身的利益。做為中外貿易中介商人的買辦,他的法律地位不夠明確。隨著買辦商人們商業版圖的擴大,爭議日強。買辦身為洋行的代理人,經常出面為洋行收購生絲、支付貨款。但是對於中國內地商人而言,他們無法分辨買辦的商業行為是為洋行還是為自身事業。就實際的交易而言,的確也很難區分。因此當發生倒帳糾紛時,買辦的地位便顯得十分尷尬。買辦到底是與中國內地商人的交易主體,還是洋行的交易媒介?如果買辦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洋行便不而要為買辦的債務負起清償責任。但是由於買辦的身份並沒有在法律上被明確規範,因此在遇到相關民事訴訟時,便能看到洋行遊走於灰色地帶,希望能擺脫連帶責任。當1866年,擔任怡和洋行買辦的林欽發生倒帳風波時,我們就可以發現怡和洋行的上海分店拒絕為林欽償還債務,在上海會審公廨展開震驚當時租界社會的一連串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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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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