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耕者有其田與公地放領的實行
1951年起實施公地放領,分七期辦理。目標是為「實施耕者有其田」提供倡導與示範作用,政府將公有耕地所有權陸續轉為農民所有。行政院為扶植自耕農,頒布「臺灣省政府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中央、省有公地,以及公營企業所擁有的公有耕地放領給現耕農。公有耕地放領的地價,規定該土地每年主要作物正產品收成的2.5倍,折合實物計算,不需負擔利息。地價的償付限十年內分期攤還,承領之年起免繳地租。 農戶自從承領土地後,都努力於改良土地,致力生產,且人民對土地改革的認識,建立進而「耕者有其田」的基礎。1952年辦理的「耕者有其田」,目的是要使佃農變為自耕農,提高農業生產和農戶收益,繁榮農村經濟,同時移轉地主土地基金,發展工業。在執行過程中,為兼顧地主利益,出租耕地地主可以有部分土地之保留,且辦理補償地價。徵收的耕地放領給農民,農民承領的地價與政府向地主徵收的地價相同,但另加算年息4%,限十年內分二十次繳納實物償還政府。此項政策成效,使農民生活獲得改善,農民收入增加,農事改良,可購買耕牛、農具、修建農舍,以及發展副產品,飼養家禽家畜。政府開放四大公營公司為民營,轉移地主土地資金投資工業,促進工業發展。因此對於農民及地主都是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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