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常因年幼而無法自行保護自己。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兒童需要大人的養育與指導,若照顧者無法妥善照顧,國家必須介入保護。台灣政府自民國62年起制定相關法律,並於103年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保障兒童及少年的基本生活、健康、安全、教育與參與社會的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未滿18歲者均受其保護。法律明確禁止任何人對兒童施加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或疏忽照顧,亦禁止迫使兒童從事危險或有害身心發展的行為。若發現走失或被遺棄的兒童,應立即報警並通知社會局安置保護。政府也透過補助地方政府增聘兒少保護社工,積極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確保每個孩子都能安全、健康、快樂地成長。
修改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