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公民-惡狼有惡報 中文版3分鐘
人口販運防治法是我國為防止人口販運、保護被害人權益,並配合國際人權規範而制定的重要法律。該法於民國98年公布施行,針對以詐騙、脅迫、利誘等方式,迫使他人從事勞動、性剝削、器官摘除、電信詐欺、運送行為等非法行為予以禁止與處罰。法律明確定義人口販運行為,並規範防制機制、被害人保護如庇護、醫療、法律協助等及加害人之法律責任。此法也強化跨部門合作,由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預防宣導與救援工作。臺灣亦與國際接軌,持續接受外部評比並改善制度,以展現對人權保障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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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4.0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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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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