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動員戡亂時期與臨時條款的公布
民國三十四年中日戰爭結束不久,為了接收被日軍佔領區的問題,國共軍事衝突再起,內戰也隨之出現;雖然美國派遣國務卿馬歇爾前來調停仍然無效,民國三十五年,國共內戰終於全面爆發。憲法公佈實施後,中華民國雖然進入憲政時期,但隨著國共內戰的日趨激烈,民國三十六年7月,政府下令「戡亂總動員」,國家進入所謂「動員戡亂時期」,但當時的憲法乃是屬於平時憲法,在不變更憲法內容的前提下,為賦予政府應變之能力,因此國民大會於民國三十七年4月制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即由政府公佈施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主要內容為: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化,得經行政院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規定程序之限制。如此訂定之目的在於賦予總統緊急處分權,解除憲法原有對總統職權的限制,因此並非嚴格的憲法修正,而是專門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的臨時補充條款。隨著戰局惡化和中華民國政府遷台,民國四十二年。國民大會決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時期臨時條款在未經正式廢止前繼續有效,因此該條款已無限延長,再經過民國四十九年、五十五年、六十一年等數次的修正,內容最後共增為11條。臨時條款不僅是凍結了原有憲法的內容,甚至連憲法原本的架構和精神,也遭到破壞,例如本來保有內閣制的設計,臨時條款修正後反偏向總統制,而且是權力極大的總統制,所謂五權分立既合作又制衡的精神,也從此形同虛設。總而言之,動員戡亂及臨時條款的實施,對民主憲政的發展,實有極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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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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