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原住民運動的展開
此一原住民族群認同運動,本質上也屬於原住民的本土運動,除了受國外原住民運動影響外,其實也是台灣80年代社會運動的一環。其中以1986年成立屬於原住民族最大的反對運動團體「原權會」最具有指標性的意義,象徵著泛原住民族群權利議題的開端,也象徵著原住民邁向一個有組織力量的社會運動團體。1987年原權會發表「台灣原住族權利宣言」,希望藉由這些宣示取得當時社會大眾的重視,並且也希望藉著民族的歷史的迫害及文化消亡的危機,來喚起全體原住民的民族意識。也因原權會籌備階段的領袖以及較為活躍的大專生與當時稱為「黨外」的編輯與作家有密切互動,加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當中也扮演相當重要角色,因此,原民運動幾由政治、街頭運動起步。1原住民的一切人權必受尊敬。 2原住民有生活基本保障權(包括生存權、工作權、土地權、財產權與教育權)、自治權、文化認同權。質言之,有權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及自由謀求自己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的方向。這些權利不應受強權體系之壓迫、侵犯而予以剝奪。 3台灣原住民族傳統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提昇自治機關以及主管原住民事務的行政機構為中央層級。國家應充分保障原住民行使自治權,並幫助原住民發展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4國家的各級議會中,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原住民代表。各級議會中,有關原住民各項議案,原住民代表擁有最終否決權。 5國家應制定「尊重而非同化,平等而不壓迫」的原住民政策。 6原住民的地位及權益,國家應立法保障。 7國家必須承認原住民的人口,地區和社會組織。 8原住民有他們土地和資源的所有權,一切被非法奪取、霸佔的土地應歸還給他們。 9土地權包括地上、地下和海域(按國際法限度)。 10原住民有權利用他們的資源來滿足他們的需要。 11原住民有權決定誰是原住民。 12原住民有權決定他們社會機構的結構和權力範圍。 13原住民的文化為全人類的祖產。 14國家必須尊敬原住民的文化、習俗。原住民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以及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習俗習慣的自由。 15原住民有權用自己的母語受教育。成立自己的學校。國家要尊重原住民母語的平等地位。原住民地區應採取各族語併行之教育政策。 16原住民有使用本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法院對於不通曉台灣地區普通用的語言、文化的原住民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17原住民有恢復固有姓氏的權利。1984年12月29日原權會成立大會,面臨首次以漢字決定自己的稱呼,當時曾有「山胞」、「少數民族」、「高山族」、「先住民」、「土著人」、「山地人」等多種稱呼,最後接受當時甫從加拿大留學歸國的人類學者王志明主張,以英文Aborigins的字義,翻譯成「原住民」,並經會員表決通過。但原權會成立時成員不過35人,並不足以壯大聲勢,所以這個運動能一直推展下去,主要是族群自覺意識漸興及得到民進黨和基督教長老教會的支持。1991年4月8日,第一屆國民大會召開憲改會議,原權會已要求以「台灣原住民族」之名取代原有的「山地同胞」與「平地同胞」,但未獲國大接受,至1992年5月又召開憲改會議時,,原權會透過民進黨國大黨團提出四點訴求:一、「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二、保障土地權;三、設立部會級專責機構;四、原住民自治。雖有澄社及民進黨支持,並在5月21日由,原權會發起「原住民憲法條款」大遊行, 5月26日,國民大會仍然通過「山胞條款」,正名運動暫告失敗。1993年底由原住民立委馬賴.古麥(漢名高天來)舉辦一系列正名修憲運動記者會、座談會與公聽會起,1994年3月支持正名運動的各方團體甚至在民進黨中央的籌劃下,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行「推動原住民族憲法條款」籌備會議。當時總統李登輝先生眼見原住民正名運動已成為無法阻擋的力量,主動在屏東舉行的「原住民文化會議」使用原住民之稱呼。雖然如此,但是原民問題仍應入憲,在國民黨封殺「原住民條款」的情況下,6月23日各團體發起「爭取正名權、土地權、自治權入憲」的街頭遊行,共有三千餘人參加,7月28日的國民大會臨時會中終於以一票之差通過將「山胞」改為「原住民」,經歷十年的正名運動終有所成。1983年《高山青》創刊之後,台大的原住民學生也開始討論起傳統命名方式,開啟了使用原名的想法。至1994年媒體報導原住民亂倫問題,因此,原住民民代開始要求政府為原住民建立族譜,而在1986年省府進行山胞各族建立族譜計畫,原權會即要求應重原住民的傳統命名制度。具體的運動始於1989年4月,原運團體組成七人小組提出原住民爭取恢復姓氏基本權,包括:漢化政策破壞原住民傳統命名法、政府應負起釐清原住民親族關係之責、應就改漢姓而造成原住民通婚亂倫問題,向原住民道歉、教會應首先接納原民使用原有姓名,以及原民應發動集體恢復姓氏運動等六項訴求,也得到很多原民的認同。由於此時的原民運動已採取與在野黨協調的爭取方式,故由民進黨籍立委葉菊蘭委員提案,開啟立院的討論。至1995年的1月15日,姓名條例的修正案順利的通過,原住民終於可以恢復自己的傳統名字;2001年傳統姓名可在中文譯音旁加註羅馬拼音。比起其他原住民社會運動時,大部分是以街頭遊行的形式來進行,為集體式的抗爭活動,然而,還我姓氏運動卻不是透過街頭遊行來突顯議題,而直接以文章的刊登、個人與戶政單位的衝撞,或是在公開場合使用原名等,最後則是透過與立法委員的合作,在立院進行法令的修正而達成目標。所以還我姓氏運動是一個不用上街頭,也能推動成功的運動。1988年8月25日,來自全島兩千多名原住民,為爭取其土地權,身著傳統服飾,高喊「為求生存, 還我土地」,遊行於台北街頭。1989年9月20日,原住民再次為爭取土地權而走向台北街頭,遊行到立法院與警察發生衝突,直至院長親自對話為止。1993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因政府編劃作業執行不力,台灣原住民再次進行「反侵佔、爭生存、還我土地」大遊行,以原住民族對國家對等談判的強烈態度,將外交部視為對口單位,強調原住民對居住土地的自然主權,不容外族忽視,也將土地背後的民族矛盾問題突顯出來。因政府在部定教科書中,用一些不實的故事來強調政權的合理性,如大家耳熟能詳的吳鳳故事,這使得大眾誤解原住民中的鄒族在文化上是落後的、野蠻的,是對原住民尊嚴上的欺辱。一直到了1980年,陳其南在報章發表〈一則捏造的神話一吳鳳〉一文後,才掀起熱烈討論。1987年9月9日,台灣省政府主席邱創煥在嘉義縣中埔鄉主持吳鳳紀念園,吳鳳廟新建落成的開幕式。「原權會」第一任會長胡德夫等五人至現場提出嚴正抗議,開啟了反抗將「吳鳳神話」列入國小「生活與倫理」教科書中,污辱並歧視原住民族之運動的序幕。1987年9月12日,原權會高舉「不要神話要歷史」的抗議旗幟走上街頭,要求刪除教科書中捏造的吳鳳神話。至1988年12月31日,由林宗正牧師率領「城鄉宣教研習班」的學員拆毀嘉義市火車站前的吳鳳銅像,次年2月21日,當時的台灣省主席邱創煥宣布,從3月1日這一天開始,嘉義縣「吳鳳鄉」改名為「阿里山鄉」,中央教育部也宣布,從當年7月1日起,教科書上不再編印吳鳳故事。達悟族人在1988年達悟族人發起「220驅逐蘭嶼惡靈」,抗議台灣本島核能發電廠的核廢料往蘭嶼傾倒,活動由當年2月17日雅美青年聯誼會在蘭嶼先發起反核廢示威抗議活動開始,至4月群集至台電抗議,這算是反核廢運動的開始。1995年蘭嶼居民再次聚集反對擴建核廢料廠,當年6月六百多名達悟族人在鄉長廖班佳的帶領下,群聚龍門港要求填平核廢料卸貨港口,並明確答覆是否在貯存場增建壕溝並要求允諾在2002年將核廢遷蘭嶼,然而在台電表示無法允諾及時撤離,只能不再增運核廢料後,抗議陳情開始持續。至1996年蘭嶼鄉長與村民一百餘人到龍門碼頭抗議台電再次載運168桶核廢料到蘭嶼。1997年原子能委員會要求不得再從台灣本島運核廢料前往蘭嶼貯存。宜蘭縣是台灣最早推行母語教學的縣市,背後的政治意義我們不加討論,但就對其政策來說,對原住民文化的傳承上以及族群認同上,是有正面幫助的,沒有語言的傳承,在語言學上這個族群是滅亡的,而且推行母語運動,也有助益於文化多元還有族群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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