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依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聯合國的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個會員國組織而成。中國、法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個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各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定為二年。安全理事會理事國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後,第一次選舉非常任理事國時,所增四國中兩國之任期應為一年。任滿之理事國不得即行連選,同時,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代表一人。安全理事會的職權如下:一、為保證聯合國行動迅速有效起見,各會員國將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 要責任,授予安全理事會,並同意安全理事會于屢行此項責任下之職務時,即系代表各會員國。二、安全理事會于履行此項職務時,應遵照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 三、安全理事會應將常年報告、並于必要時將特別報告,提送大會審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之一,它的任務是協助聯合國大會促進國際經濟和社會合作和發展。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一共有 54 個理事國,其中每年 18 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而出,當任期是三年。聯合國託管理事會是聯合國負責監督託管領土行政管理的機構。託管制度的目的是促進託管領土居民的進步,以及託管領土向自治或獨立方向的逐漸發展。被託管的國家,大多是國際聯盟時期的委任統治地,或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被軸心國軍隊佔領的地區。在最後一個託管領土帛琉於 1994 年 10 月獨立後,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已經完成其歷史使命,暫停運作。但由於明載於聯合國憲章,託管理事會仍繼續「存在」,其正式結束運作須等待聯合國憲章之修訂。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稱為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 1946 年 2 月成立。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及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諮詢性司法建議。它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資訊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0 台灣
素材
混合式
2010-06-10
教學資源檔案連結

資源評論或心得分享

相關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