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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為管制政治性集會結社而制定的「治安警察法」,在台灣與日本國內同時施行。台灣總督府乃依該法,以有「保持安寧之必要」,禁止該同盟之設立。但是請願代表竟在東京以同一名稱,向東京警察官署聲請設立,並在獲准之後返回台灣進行活動。檢察官即以其違反依治安警察法為由,提起公訴。1923年12月16日當局進行全島大逮捕,一時風聲鶴唳,此即所謂「治警事件」。在這次整肅行動中,被扣押者41人、被搜查及傳訊者11人、被搜查者12人、被傳訊者35人,共99人,最後有18人被起訴。出乎意料的是,初審判決時,初審法官崛田真猿在判決中表示:「…我相信被告所說的話,是三百萬台灣島民向日本帝國所要說的。在尊重彼等人格,並為日、台人之間的融合起見,非故意無視台灣的施政方針,蓋以法規為根據而公平審理者也。」加上合議庭認為:被告等的確利用台灣與東京之分屬不同法域,而巧妙潛逃於法網之外,但既然需依法審判,只能判無罪。因此被告全部獲判無罪。但因檢察官三好一八不服上訴,二審時,13人被判有罪,最高刑期是四個月(蔣渭水、蔡培火),次為三個月(蔡惠如、林呈祿、林幼春、陳逢源、石煥長);6人各被處罰金百圓;5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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