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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設埤圳與公共埤圳的設置日治臺灣初期進行土地調查,至明治三十三年(西元1900年)工作大致完成,此後,以地圖為基礎的埤圳調查進展神速,明治三十四年(西元1901年)總督府頒佈「公共埤圳規則」,使過去以私人利益為前提的埤圳,組織起來受行政官吏的指導和監督,水利建設經費政府亦有補助,因具備公共性格,故謂之「公共埤圳」。但是,有些地方人煙稀少,必須由政府興設和管理,因此明治四十一年(西元1908年)頒佈「官設埤圳規則」,規定這類組織為法人,享有向銀行長期貸款的資格,並明文規定組織的權利關係及管理辦法,使得公權力能夠介入埤圳的管理。初期於全台四個地方,豎立修改和擴張埤圳的計畫,包括:莿子埤圳工程、獅子頭圳工程、后里圳工程、下淡水溪堤防工程。水利組合的設立 大正八年(西元1919年)台灣由武官轉變為文官總督,政治趨向開放。在水利上表現出來的,是大正十年(西元1921年)以第十號律令頒佈水利組合令,大正十一年(西元1922年)又以第三三號府令頒佈施行細則,組合人員在公共埤圳及官設埤圳制度下,遂積極推動自治制度,在得到政府的協助下,水利組合大為發達。水利組合下甚至有小組合,和郡街庄農事實行組合以及同土地有關係的人物,相互配合推行。至昭和十二年(西元1937年)原有官設工程全部免費移交給水利組合,水利組合更見加強,同時為適應計畫經濟。其中一部份統一合併。昭和十六年(西元1941年)後,計畫經濟更見加強,在水利事業上更頒佈農業水利調整令,但並未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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