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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憲法(又稱《歐盟憲法條約》)是歐盟憲法委員會起草的,意在使歐盟全體成員國採用統一的憲法,其制訂之宗旨是保證歐洲聯盟有效運作,以及歐洲合作的順利進行。2004年4月,歐盟在接納10個新成員國,完成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擴大後,開始著手歐洲憲法的推廣。同年6月18日,歐盟25個成員國在布魯塞爾舉行會議,一致通過國《歐盟憲法條約》最終草案。同年10月29日,歐盟25個成員國的領導人在羅馬簽署了《歐盟憲法條約》。然而條約必須在歐盟全部成員國根據本國法律規定,透過公民投票方式批准後方能生效,如獲得所有成員國和歐洲議會的批准,條約於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可惜法國和荷蘭兩國在2005年的公民公投中否決了該條約,迫使歐盟延長批准條約期限。2007年1月,德國接任歐盟輪值主席國後,將重啟《歐盟憲法條約》談判作為重要任務之一。在與歐盟成員國進行積極協商後,德國最終提出一份旨在重新啟動《歐盟憲法條約》的藍圖。其主要內容是用一個包含了原版本基礎的“修正條約”來取代原本的《 歐盟憲法條約》,以期在2009年歐洲議會選舉前獲得各成員國的通過。2007年6月,參加歐盟峰會的27國首長在布魯塞爾就替代《歐盟憲法條約》的新條約草案達成協議,從而結束了長達兩年的歐盟制憲危機。同年10月19日,歐盟會議通過了歐盟新條約(《里斯本條約》),於同年12月13日由歐盟各國首腦在里斯本簽署。《里斯本條約》將取代2005年在荷蘭和法國公投中遭否決的《歐盟憲法條約》,歐洲聯盟的憲法前途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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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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