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中古歐洲的女性地位
對「人」這個字詞的重新體驗,一般認為是自16世紀文藝復興的人文主義開始的;作為「人」 ,敢於和上帝劃分界線,獨立個人理智於神學之上,則是在18世紀啟蒙運動之後才普遍存在這個想法。不過,所謂的「人」,只是作為「男人」的省稱罷了。作為一個女人,一直要到1960年代,婦女運動蓬勃發展後,才得以意識到,應該在男性主宰的世界中,找尋一處自己的空間。許多源自中世紀社會對女性地位的掌控,在今日仍依稀可見。中世紀初期的社會,被包裹在莊園經濟的架構當中,由教士、騎士與農民三種層級築出鞏固莊園的基石,而婦女則被視為沒有特定位置的特殊層級。有時人們依照婦女的職業、階層來區分,但更多時候,人們是以婚姻狀況來定位女性的。女性被認為附屬在父權與夫權之下,而作為一名女性,他在夫家的時間,遠大過娘家,無疑丈夫是主宰女性一生最重要的人物。我們或許可就以下幾個面向來了解中古婦女的地位與生活:根據法律,婦女是不能擔任公職,也不能成為律師、法官與各種政府機關的管理階層等角色,甚至不能擁有公共權力。儘管國家與教會站在不同的統治立場,卻同樣對否定女性權力的法律,予以支持。在基督教教義中,上帝恩典並無性別與階級的差異,但在天堂中,婦女被列為末座;在教會法裡,更依據上帝造物時女性的次要地位與夏娃偷嚐禁果的原罪,剝奪其權益,世俗的法律則看似科學地以女性智力不高、態度輕浮、個性貪婪等理由,限制女性的公民權;在社會流動上,婦女並不如男性那般有較開放的上升空間。貧窮男子可以通過教會獲取知識、接受教育,女性則不被允許參加,除非是極少數的上層階級婦女,而這仍必須依靠其父兄或丈夫等男性力量才能完成;此外,在婚姻上,已婚婦女必須加註丈夫姓名及其婚姻身份,且需義務服從丈夫,除非丈夫的命令違背神的旨。丈夫還可以用任何他認為適當的方式,端正妻子的言行,只要不讓她受傷、死亡,或者惹出麻煩就行了。在中世紀,丈夫打妻子是很經常的事,就算情節嚴重被判刑,也多是處以罰金,回到家中,妻子可能反倒因此而遭受更嚴苛的對待。我們也許無法確切掌握在中古時期,有多少女性在法律與婚姻生活中,遭受不公平的對待,儘管也有不少法官與律師對女性抱持同情的態度,但毫無疑問,女性地位的高下,決定權絕不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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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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