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屯墾制度的劃分
鄭氏時代田園,分為三大類:一為接收荷蘭時代的「王田」,實變成為鄭氏政府的「官田」;另一是由鄭氏宗室、文武官員和有力人士招佃開墾的私有田園是為「私田」;一為駐防各地營兵,就所駐之地開墾而成的田園是「營盤田」。 「官田」為鄭氏官方從荷蘭人手中所接收之土地,耕田之人為官佃,牛種和牛耕具均由官給,埤圳則由官築,佃丁必須向官方繳納「田租」。「私田」則是由鄭氏宗黨、文武官員及民間有力人士等招佃耕墾,只給牛種,由業主收租後再另向官方納稅。「營盤田」由鄭氏鎮營士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當時拓墾地區以臺南地區為重心,漸次向外開展,南至鳳山、恆春,北迄嘉義、雲林、彰化、埔裏、苗栗、新竹、淡水,由於漢人有限,開墾地區大都呈現點狀分佈,尚未達到全面的拓墾。 鄭氏時期,屯墾制度的實施,讓軍民糧食供應充足,且有助於土地開墾及農業發展,實施結果成效頗為顯著。但相對於原住民來說,生存空間在荷蘭退出臺灣之後並沒有恢復,鄭氏的開發反而加強了他們生存發展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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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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