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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雙方係基於共同的認知和需求,洽談訂約十分順利。1954年12月2日,中華民國外長葉公超在華府與美國國務卿簽署「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於次年3月3 日生效,1979年12月16日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後一年終止。「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中華民國遷台後與美國所簽訂的第一個正式條約,為美國支持中華民國的法理依據,也是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敵對的象徵。締約前雙方聲明該約屬「防禦性質」,不含攻擊中國大陸之作用。條約主體共10條,內容類似美國和其他太平洋地區國家簽訂的防禦條約,主旨在對抗侵略、維持和平。該文中規定,「締約國所有『領土』等詞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亦即美國定義的防衛範圍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外島。該約雖然使得美國得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臺灣軍事部署與行動,大規模調動與使用武力須經雙方協議,限制中華民國「反攻大陸」的自主性,但此約也使得中華民國在日後與中共衝突時得以得到美方的支援。韓戰時第七艦隊協防台灣是基於美國總統之命令,此約則使得共同軍援置於正式的條約基礎上,向國際表明美國協防台灣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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