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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級地方行政機構,有府、州、軍、監四種。府:設於都城或政經要地,長官為知府,通判(倅)為副貳。幕僚有判官、推官,輔佐知府處理政務;司戶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之事;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掌刑獄。司法參軍僅掌議法斷刑,至於審問案情,則由司理院的司理參軍負責;府院的司錄參軍,則以處理民事案件為主,此謂之「鞫讞分司」,類似今日檢察官、法官分立。至於廣南、四川等偏遠地區,若僅以司戶參軍兼錄事、司法參軍,也須按「鞫讞分司」的原則,這位司戶參軍如負責審問,就要另選官員來議法斷刑,反之亦然。州的長官為知州,通判為副貳。按歷史沿革分節度、觀察、防禦、團練、刺史(軍事)州五等。又按實際戶口分雄、望、緊、上、中、中下、下七等。幕僚有判官、推官,輔佐知州處理政務;錄事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掌刑法(錄事參軍以處理民事訴訟為主。司理參軍掌推鞫,司法參軍掌議法斷刑);司戶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之事。宋代於軍事、交通要道而不成州之地設軍,軍的長官,文官稱為知軍、武官稱為軍使。宋代於礦冶、鑄錢、牧馬、產鹽地設監,知監或監使為長官。有州級、縣級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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