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資源分類
過濾條件

搜尋相關的資源 195,278
myojo_yui_2-資源代表圖
web myojo_yui_2
edshare/edshare國小1-6年級
點閱數79
下載數1
修改日期:2007-10-12
test-資源代表圖
web test
edshare/edshare國小1-6年級
test
點閱數94
下載數1
修改日期:2007-09-26
0116-4-資源代表圖
web 0116-4
edshare/edshare國小1-6年級
點閱數111
下載數0
修改日期:2007-09-20
aa-資源代表圖
web aa
edshare/edshare國小1-6年級
bb
點閱數92
下載數0
修改日期:2007-09-11
learningcontent.gif-資源代表圖
web learningcontent.gif
edshare/edshare國小1-6年級
點閱數83
下載數0
修改日期:2007-04-03
鹿群沒有了-資源代表圖
web 鹿群沒有了
林建銘/師大歷史文化學習網內容團隊國中7-9年級
荷蘭時期所實施的「?社制度」,是影響鹿群大量消失的重要原因。社商大量收購鹿皮,另外連同鹿角、鹿茸、鹿鞭、鹿肉等都成為了有價值的商品,原住民在這種情況之下,捕鹿的動機就不在只是單純的作為食物而已。而到了清領時期,這種制度更加的惡化,除了社商,又多了個通事的剝削,而又因為臺灣地處邊陲,因此社商和通事更是肆無忌憚的壓榨原住民。於是到了嘉慶十二年在《臺灣縣志》這本書中,提到了:鹿在早期的臺灣是盛產的,而到了今日,卻已經都難以捕捉了如果要,還得向頭目要求。從這一段話中,可以知道,到了這時,以狩獵為主的原住民,也不得不放棄這種生活方式,因為鹿群已經很難再見到了。
點閱數231
下載數0
修改日期:2007-01-17
鹿場消失-資源代表圖
web 鹿場消失
林建銘/師大歷史文化學習網內容團隊國中7-9年級
臺灣納入清帝國的版圖之後,漢人用了許多的方式來取得原住民的土地,而漢人善於耕種,因此,原本做為原住民狩獵之用的「鹿場」,到了這個時候,成為了漢人耕種的田園。而大約到了清康熙五十年間,「鹿場」多半都成為了漢人開墾的範圍。因此原住民過去以狩獵為主的生產方式,也因為漢人的開墾,而被迫放棄。
點閱數317
下載數1
修改日期:2007-01-17
發出獵鹿證-資源代表圖
web 發出獵鹿證
林建銘/師大歷史文化學習網內容團隊國中7-9年級
荷蘭人佔領台灣做為殖民地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將台灣當時可做為貿易的物產,用來做為他們從事商業行為的資源。而當時在臺灣的物產中,吸引他們注意的物品,鹿皮是其中之一。為了有效的控制鹿的捕捉數量,當時臺灣的獵鹿是以「企業管理」的方式來經營,因此在當時荷蘭人所開放的獵鹿區中,就出現了由牧師來負責管理出售獵鹿證,管理獵鹿事情的狀況。獵鹿證的出售,又依照獵捕的方式而有不同的價錢:用捕獸機抓的,每一個人每天要繳1里爾(荷蘭幣,等於現在的台幣約40元);用陷阱的方式抓的,每一個人每天要繳15里爾(荷蘭幣,等於現在的台幣約600元)。
點閱數352
下載數0
修改日期:2007-01-11
生意經-資源代表圖
web 生意經
林建銘/師大歷史文化學習網內容團隊國中7-9年級
除了發出「捕鹿證」收取稅金之外,荷蘭人在台灣也實施了另一種經濟制度,為「?社與?稅制度」。原住民所居住的地方被稱為「社」,而原住民自從與外面的人接觸後,自然也對這些人使用的物品感到好奇與喜愛。因此產生了交易的需要。於是荷蘭人要求要進入「社」裡做交易的漢人,必須先透過喊價的方式,來取得某段在該社經營的時間,而這種喊價的方式,稱為「?」,該商人稱為「社商」,「?社」指的是該段經營的時間,而喊價所出的金額稱為「?稅」。這些商人進入社中,承辦社中原住民日用品的交易,另外也代替荷蘭人向原住民徵收賦稅。當然了,社商進入「社」裡,最主要的交易物品,還是鹿。原住民在捕到鹿後,可和社商換布,社商取得了鹿可以以高價賣出。如此一來,荷蘭人稅收增加不少,而社商從中向原住民所得的利益,更是不在話下。
點閱數275
下載數0
修改日期:2007-01-11
農業重建時期(1945-1953)-資源代表圖
web 農業重建時期(1945-1953)
蔡佳妏/師大歷史文化學習網內容團隊全齡適用
1949-1953年,是戰後台灣經濟發展奠定基礎的時期。台灣農業,因戰時遭到破壞,田園荒廢,台灣原有的化學肥料生產停頓,又因海上交通受阻進口困難,戰後農業生產一落千丈,糧食缺乏,加上當時國民黨政府來台的軍民約200萬人,致使台灣的人口急劇增加,為滿足軍糧民食,必須加速恢復生產,因此,這一時期台灣農業發展即以生產設施的重建及加強增產為其特點。1948年以後,由於來自中國共產黨及內外情勢的壓力,才迫使政府踏出「微溫」的土地改革作為緩和長久以來與農民之間的緊張關係,因此戰後的土地改革基本上是政府、舊地主、農民三者具有利害的關係。1949年1月陳誠出任台灣省主席後,即著手減租政策的準備。同年4月公布「台灣私有耕地租用辦法」,甚至不待「三七五減租條例」的正式立法(1951年始正式立法),從1949年第一期稻作起,就將「三七五減租」政策付諸實施,即將地租的上限規定為收穫物的37.5﹪,以減輕過去佃農沈重的地租負擔,並立法律保護耕作物價格,以謀求佃農之安定。因此,三七五減租實行後,達到的顯著效果是增加農業生產與農民收益、改善佃農生活、耕地地價跌落及佃農購地激增、促進佃農和諧、安定農村社會、奠定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基礎。1951年6月,「公有耕地放領政策」與「減租政策」告一段落後,「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付諸實施,主要係利用戰後從日本人手中接收的耕地,實施佃農的土地放領轉移土地,佃農承購公地之價格訂為該耕地全年正產物總收穫量的二倍半,分十年期償還。公地放領政策的目的是扶植自耕農、改革土地政策、促進土地利用,使農地平均地權的實施更向前邁進一大步,台灣的農地改革獲得初步的成效。
點閱數957
下載數3
修改日期:200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