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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政府最重要的機構即是邦聯國會。國會擁有宣戰、媾和、締約的權力,還有徵兵、鑄造貨幣、確定度量衡、管理印第安事務以及設立郵政的權力。其他未列舉的權力則隸屬於各州。邦聯政府缺乏最高行政機構,也無邦聯法庭解釋法律。國會可通過法律條文,但無權強迫各州批准。國會不能徵稅,也不能管理州際及對外貿易,或控制全國貨幣,國會只能請求各州自願捐獻稅金。對於重要議案,至少需有三分之二的州同意,才能通過。至於邦聯條款的修正案,則需要十三州的議會一致同意。各州同意,相信彼此的公共政策,如法律等,並同意遣返罪犯及逃亡奴隸。人民可自由越界來往,不需要護照,有遷徙自由,各州爭端透過仲裁解決。依據邦聯條款成立的邦聯政府,實際上是各州的友誼聯盟,各州都有主權,也是獨立的政治實體。依據邦聯條款成立邦聯國會(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作為邦聯政府的立法機構。各州在國會中至少有二名代表,但僅有一票表決權,且必須有七州代表參加才能開會。邦聯國會設立五個部門分別處理外交、財政、陸軍、海軍及郵政事務。由於邦聯政府沒有負責行政的機構,因此國會領袖被稱為「國會集會時的美國總統」(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自1774年第一次大陸會議至1789年邦聯政府結束,共有14人擁有這份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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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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