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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的復除制度主要以身分為主要根據,有時也出於政治目的或策略考量,在局部地區行臨時性復除。魏晉南北朝的復除制度,可溯至三國時代的孫吳和曹魏原本的給客制度,「屯田客」被賜予公卿將領後,就成為公卿將領的「僮僕」,不必交租調或服役於官府。由於公卿官吏所得賜客可以免官役,所以百姓「多樂為之」,以逃避賦役。西晉有關復除的規定比較詳密,範圍大抵限於品官與其後裔,主要是可免役,可能也兼及調綿絹。在一定的限度內,品官甚至可以免田租。當時品官享受復除特權「多則及九族,少者三世」。東晉南朝的特權範圍從品官及其後裔擴及部分不入品的吏,享有免役特權,且可免關市之稅。除了自身可免,還可蔭及子、孫、侄。對於僧侶則是免役,或是偶爾有以「孝友」著稱者,也可獲得免役或免租賦的特權。加上東晉南朝的官爵浮濫,各種巧偽隱藏戶口的行為,使得實際負擔賦役的民戶家庭銳減,變相加重了一般民戶的負擔。十六國與北魏前期因政權變遷頻繁,復除制度亦多所更替,不變的是達官都可免役,望族一般也免除兵役。隨著政權更替,復除對象擴及先賢之後和高年侍丁,均可免役,後來連鄰、里、黨三長也都可以享有優待,征戍賦役全免。由於這樣優免者過多,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因此西魏時就已經取消三長的特權。北朝時期對於僧侶也有免租調役的舉措,另外,有不少情況,如遇自然災害、車駕或大軍所過地、新附地等事件,也會施行臨時性的復除,這些只是臨時措施,並沒有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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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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