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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於建安九年定鄴,頒布租調令,田租徵收由漢代的「三十稅一」比例稅改為「畝四升」的定額稅,「戶出絹兩匹、綿兩斤」成為正稅重要組成部分。此租調令可視為西晉以降的「戶調」開端。戶調是西晉於268年頒布的正式常稅名稱,循曹魏制按戶徵收綿、絹。至280年統一全國後,又對晉初的戶調令作了若干補充、修改。此次變革最大差異是雖然是還是以戶為徵收單位,但仍將每戶的男女人口列入計算的考慮。原則為:丁男之戶,絹三匹、綿三斤;丁女之戶與次丁男之戶,絹一匹兩丈、綿一斤半;全無丁男、丁女、次丁男之戶則免課。這些定額只是大概的平均數,藉以計算各地方應納多少戶調總額,實際徵收時則會根據實際狀況做調整。隨著地區不同,繳納的綿、絹可用縑、布折納,綿亦可以絹折納。東晉與南朝的宋、齊,戶調以納布為主,通常稱為「稅布」,至劉宋才正式規定將捐輸品一律折布,完全依戶,不分丁中。由於這是以布價折抵繳納金額,故布價越低對人民的負擔就越重。至梁、陳兩朝,則改為完全以人丁計算,並定額化,人民負擔總額較過去更輕。北朝於十六國時期大抵仍實行戶調制,但實際的戶調額則未有明確記載。北魏在太和八年(484年)六月前戶調額為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另有附加額出帛一匹二丈;六月後,增至帛五匹,戶調增至二匹。太和十年(486年)頒行新的租調制,首先將戶調額降至先前的三至五倍,定額呈現下降趨勢。此外,租調制也嘗試與均田制結合,將應受田的男夫、婦人、奴婢、牛隻規定為應納租的對象;納租的單位原則上是以一夫一婦為基本單位,但若有未婚男丁,則也要計丁納租調,可謂含有由戶調向丁調的傾向。此至北齊、北周又更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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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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