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民變的類型
清領時期民變發生的性質大約可以做四點分類,第一類為以民族意識為主要動力者,這是指從心存故國的心理動機作為出發點,而想推翻現存的政權體制,具有民族革命的色彩。第二類是以政治野心為主要動力者,主要目的是爭奪政權與滿足政治權力慾望,有想取而代之的心理。第三類是抗議地方行政措施不當而引發、擴大、變質的事件。第四類是社會問題導致,這類問題最原始的因素多半不是政治性的,往往是社會治安事件的惡化,但是這四種分類並非絕對劃分,有時會有彼此重疊交錯的情形,有些事件則是在發展過程中性質產生變化,很多民變通常有不同程度的混淆。以民族意識為動力的民變有1684年(康熙23年)的林盛事件、1684年(康熙23年)的蔡機功事件、1686年(康熙25年)的陳辛事件,這三個案例發生時間在清領臺灣後不久,參加的份子以明鄭的舊部屬與遺民為主,可以視為施琅平台之後的餘波,在民變中也算是比較特殊的案例,因為除了這一段政權交替期間之外,此後再也沒有民族意識為主要動機的反清行動了。清領後,由於渡海來台的限制及放任人民自墾,移墾性質轉變,出現豪強型的人物,這些地方豪強少部分心懷異志,往往容易將個人野心與民族觀念結合,走向政治反抗之途。 這類型的民變有1696年(康熙35年)的吳球事件、1702年(康熙40年)的劉卻事件、1721年(康熙60年)的朱一貴事件、1804年(嘉慶9年)的蔡牽事件、1861年(咸豐11年)的戴潮春事件等。還有因地方行政措施不當引起的抗議性事件。行政措施失當是吏治不良的問題,容易導致民變,起事後的目標亦常把茅頭指向行政措施不當的官吏。具代表性的有1823年(道光3年)的林泳春事件、1832年(道光12年)的張丙事件、1853年(咸豐3年)的吳磋事件、1888年(光緒14年)的施九緞事件等。第四類是清領時期臺灣民變的絕大多數,雖然都是以政治變亂的形勢表現,或者是清朝官方視其為政治變亂問題,但是本質上是因為社會問題惡化而產生的結果。此類民變多達46件之多,例如:1726年(雍正4年)的陳三奇事件、1732年(雍正10年)的吳福生事件、1734年(雍正12年)的許祖事件、1742年(乾隆7年)的郭興事件、1786年(乾隆51年)的林爽文事件等。這些以社會治安為原因的民變事件中,肇亂的表現方式有抗官、拒捕、尋仇、糾眾搶劫、結會互助、械鬥、豎旗誣陷等。人民願意渡台開墾,多半是具有冒險犯難精神,移墾地區必須披荊斬棘,與大自然搏鬥,同時又須與其他開墾者爭水爭地,如此環境之下民風強悍,好事輕生乃是自然的現象,於是產生嚴重的治安問題,官府處置稍有不當,往往引發成變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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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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