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地方司法機關
唐代地方基本上實施州、縣兩級制,州、縣是地方主要的行政與司法機關。另外,還有道(府)與縣以下的鄉官也有一定的司法審判權。唐代的州是中央以下,縣以上的一級地方行政區,並根據戶口多寡,分為上、中、下三等。刺史為州最高司法官,負責巡行屬縣,審錄囚徒,察核獄訟有無冤獄或疑獄,予以復審,還接受上訴案件。刺史以下設法曹,如錄事、司功、司倉、司田、司兵、司士、司法和司戶參軍事。其中,司法參軍事專門協助刺史掌理法律事務,審獄定刑,推究案由,依法裁斷;司戶參軍事掌戶籍、計帳、田疇等事務,受理百姓的民事訴訟。府與州平行,設於首都或陪都。府尹為長官,與刺史具有相同的司法職責。府尹之下設有司法參軍、司戶參軍等佐官,負責司法事務。唐中期後,還在邊疆地區設都督府,以管理少數民族事務。都督府集所轄地區軍政大權於一身,長官為都護,兼有司法職責。此外,唐初原為監察區的道,於唐肅宗乾元元年(718),成為州、縣之上的一個不固定的審級。道的長官為觀察使,也逐漸掌握一道的審判權。縣是基層的行政單位,長官為縣令,負責受理百姓訴訟,判斷是非曲直。縣令之下設有佐官,如丞、主簿、尉、典獄……等,專協助縣令辦理司法審判事務。縣之下設有鄉(鄉長)、里(里正),鄉、里之下尚有鄰、保,這些地方基層組織皆有協助司法辦案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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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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