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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4月省政府頒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規定第一期農作物收割繳租,僅按每年正產物的37.5%,隔年,立法院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確立佃農對地主收納地租,一年不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37.5%為準。有鑒於過去的口頭約定以及不合理的書面租約,常常發生糾紛,所以一律廢止,且依照減租辦法,全部換訂新約,訂定租期不得少於6年,中途不得非法中止租約,期滿需要承租仍可續約,並由當地鄉鎮區長證明。新訂租約規定一式三份,除業主、佃農各一份外,鄉鎮公所也各有一份,以備政府隨時檢查。 實施減租後農民因租期獲得保障,而帶動增產意願,土地生產總量逐年增加,且因標準收穫總量計算租額規定,所增產之收益均歸佃農所有。耕地減租,佃農因租率由50%至70%,一律減為正產物收穫量37.5%。民國37年,中等水田一甲,總收穫量為4649公斤,繳租後收益稻穀為2092公斤;減租施行的38年,佃農收穫量為4860公斤,增產收益為211公斤,減租收益為814公斤,佃農可得3117公斤,比減租前增加收穫。 耕地減租後,地主對土地投資興趣減低,地價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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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社會領域-社會
學習階段:國中7-9年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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