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經濟、社會角色的爭取
19世紀時女性人數比率高過於男性,並非所有女性都能結婚,女性結婚機會少,技術、經濟、社會的劇烈變革,婦女地位開始了決定性的轉變,但女性被隔離到工資和地位較低,範圍狹宰的職業領域,當時女性的工作沒有保障,工作時間不規律,工資也較男性低,女性被排除在專業領域和受教育的範圍之外。整個19世紀,女佣人的人數並未因群眾社會的出現而減少,最遲至1901年,巴黎市仍有45%的職業婦女仍是佣人。在城市中作為佣人是鄉下姑娘想改善生活的第一條出路,由於薪資微薄,但工作單調,只要有機會就會轉換職業。在商店中做店員,薪資較高此職業也較有尊嚴,成為不少婦女轉業的首選,1914年,英國已有50萬婦女充任店員。20世紀初,西歐現代社會對下層階級婦女的職業也有明顯的改善。美國於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時期,工作機會變少,男女間的衝突更為明顯,不少人埋怨因為女性搶走了不少男性的工作,使其失業,但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700萬美國婦女創下工作的紀錄,社會上也流行講述負責任職業女性的故事。而因為男性勞動力的缺乏,使女性有機會進入原先傳統屬於男性的職業,如軍火、機械工業等。二次世界戰後,男性從戰場中回來後,女性想要保留原先的工作,男性想法卻有不同,因為發現原先屬於男性的職位被女性所取代,因此想要取回工作。婦女持續受到媒體及心理分析鋪天蓋地的影響,50年代出現了所謂的「家庭復興時代」,資產階級的社工人員和專業人員,想儘辦法對女性鼓吹做家務的美德,一個好母親應該留在家中把自己的全部時間用來養育子女。各種女性雜誌和時尚雜誌上所探討的主題都是,「怎樣獲得一位男性」、「趁你年輕時生小孩」或「不要怕早婚」等話題,在雜誌中型塑並教導中女性讀者應扮演賢妻良母的角色,家庭就是女性最終的歸屬,照料先生與小孩更是女性不可退卻的天職。首次為婦女教育提供實用性理論的應是文藝復興運動,認為對婦女施與入門的教育,將有助於使其成為溫順能提供男性更多的服務。19世紀婦女接受教育仍依照這個思考模式,女性接受高等教育就是為了使其成為更優秀的家庭主婦與母親。針對此看法,有人提出了反對的聲音,認為透過嚴肅的學習導引,可以找到擺脫女性目前狀況的出路。1837年霍爾約克山(Mount Holyoke)高等女子學校成立,是英美第一所女子學院,之後英美陸續成立許多女子學院。在英美兩國,導致女子高等教育發展的兩個原因是,教師職業對婦女的開放與女權運動的衝擊。普及中小學教育是19世紀偉大的理想之一,在英美兩國僱用女教師可以使公共教育的成本降到最低,為了使她們能勝任中小學教學的目標,就要使她們接受高等教育;女權運動主要目標就是鼓吹男女應接受平等的高等教育。而原先只對男性開放的高等學校,在經濟蕭條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因為財務需求又再度向婦女敞開大門,結束長期拒收女性的傳統。女性應不應該受高等教育,常常引起不少辯論,著名的例子,即是凱里?托瑪斯(1857-1935)於1899年時反駁哈佛大學校長查爾斯?艾略特所謂的「從歷史繼承下來的偉大知識遺產對婦女教育毫無用處」一說。托瑪斯在反駁的言論中闡明了應為男女設置同樣高等教育的課程,原因有三,一、我相信最好的教育只有一種;二、男女將作為同志、知心朋友、生活伴侶、一起生活、一起工作;三、如果男女在大學裡,受到同樣的知識訓練,擁有同樣的學術嚮往,具有同樣的道德情操,那麼,他們將有幸福美滿的生活。舉英國婦女為例,19世紀時不論在經濟、法律或教育方面,女性的權利遠遠不如男性,大多數女性的出路就是結婚和管理家務,一旦締結婚姻關係後,原則上永遠不可解除,離婚法很晚才被提出,英國的第一個離婚法通過於1858年,但卻有雙重標準,使得離婚相當困難,進一步的改革,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才出現;美國的情形是在19世紀時有某些州進行改革,但其他州則是到20世紀才開始行動。依據英美兩國的習慣法,婦女結婚後,便不能支配個人的薪資,不能管理個人財產丈夫對於妻子個人財產和收入享有絕對權利,丈夫對於妻子的不動產也享有許多權利,婦女不能享有法定財產的自由支配權。女性結婚後,如同喪失了一切的人權,婚後妻子以勞力、服務和活動所取得的一切,都成為男方合法的財產。萬一丈夫去世後沒有留下遺囑,國家將接管他的財產,不給遺孀留下任何東西,或僅是很少的一部份。兩位出生思想開明家庭的女性主義者芭芭拉?李?史密斯(Barbara Leigh Smith1827~1891)和貝茜?雷納?帕基斯(Bessie Rayner Parkes1829~1925),於1856年組織了一個委員會,請求通過結婚婦女的財產法案(a Married Woman’s Property Bill),就是已婚婦女要求保有自己財產和收入的權利。至1870年通過「已婚婦女財產法」,婦女才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1874年修訂,直至1882年及1893年才通過關於已婚女性財產權的立法程序,原先專屬男性支配其家室和自己資產的權利才有所限制。舉美國為例,美國著名的女權運動者伊麗莎白?史丹頓上訴紐約州立法機構,反對法律強制僱主把婦人工資付給她的丈夫,蘇珊花了近5個月蒐集足夠的支持她們上訴的簽名,雖然過程緩慢,但結果卻是值得的,到了1850年代中期,州立法單位開始關心婦女擁有財產權的議題,到了1860年代,大約14個州通過改革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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