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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的長官為知縣或縣令,分赤、畿、望、緊、上、中、中下、下八等。知縣(縣令)擁有司法權,得決杖刑以下,徒刑以上則須申報於州。縣的幕僚有縣丞、主簿、縣尉。縣尉的職責,是率領弓手(由百姓服差役充任之)維持治安,捕捉盜賊。縣以下有鎮、市,為商業集中之地,由監鎮官管理,「鎮寨凡杖罪以上,並解本縣,餘聽決遣。」亦即監鎮官有杖罪以下(笞刑)的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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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
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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