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建立
1595年開始,有荷蘭阿姆斯特丹商人前往東印度(今印尼)貿易,賺了很多錢後,荷蘭各地也紛紛跟進,組織很多貿易公司前往亞洲,大量的運回亞洲香料,在歐洲削價競爭,使得每間公司利潤大為減少。為了來自亞洲的貨物能夠獲得適當的利益,並避免各公司之間過度的商業競爭,1602年,荷蘭議會和各公司董事開會協商,決定共同組成東印度公司,所以稱為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簡稱V.O.C.。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董事會由位於阿姆斯特丹(Amsterdam)、澤蘭省的密德堡市(Heidelberg)、恩克華生市(Enkhuizen)、德夫特市(Delft)、荷恩市(Hoorn)、鹿特丹市(Rotterdam)六個地區的商會代表組成,日常事務則由17人所組成的理事會負責,總部設在阿姆斯特丹。在荷蘭議會的決議下,授給該公司從非洲好望角到南美洲南端的麥哲倫海峽具有貿易獨占權。除了商業特權外,公司也獲得一些自治特權,包括宣戰、維持軍隊和戰艦、締結條約、修建城堡、發行貨幣、任命官吏、設置法官等,所以公司可以與亞洲各國訂定正式條約,並對該地實行殖民統治與統治的權力。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爪哇的巴達維亞(今印尼雅加達)建立總部,在公司興盛時期,擁有超過150艘商船、40艘戰艦、5萬名員工與一萬名傭兵的軍隊,規模十分龐大。荷蘭東印度公司為了尋求與中國的貿易據點,所以佔領澎湖,不過當時明朝政府認為澎湖為其領土,因此,荷蘭人才轉進到不被明朝政府管轄的福爾摩沙(今台灣)大員(今台南市),佔據大員,設立貿易據點。十八世紀末,由於公司所屬的印尼殖民地不斷發生動亂,產品的供應量急劇下降,其次為了與英國競爭,經常大量的削價,傾銷貨物,造成公司的利益損失。此外,當時的荷蘭不斷與英、法兩國發生戰爭,因為公司與國家的關係糾纏不清,所以公司經常花費相當多的金錢和力量來支持政府,導致公司負債累累。1795年荷蘭爆發革命,成立新政府。1798年政府決定接管公司所有財產及債務,1800年1月1日公司正式被解散,其領地和財產則歸荷蘭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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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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