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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之解釋: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 11 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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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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