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在第十屆帝國會議通過的「台灣銀行法」中規定台灣銀行的業務之一即是「整理幣制」。而台銀創立之初的主要營業項目為:一、外匯支票及其他商業支票之兌現;二、辦理匯兌及押匯;三、收取平常交易的商社和商人之支票手續費;四、確實可抵押之不動產或動產之貸款;五、辦理儲金和借款;六、金銀或貴金屬及諸證?的保管;七、純金銀之買賣;八、由於業務上之需要,可買入國債、地方債、及勸業債?;十、代理國庫。由上可知台銀之業務已具現代銀行金融之功能,而台銀不但是擁有發?權之發?銀行,亦同時兼具商業銀行、貿易銀行、不動產銀行、動產銀行等功能。幣制整理與台銀之設立是並行的,其時恰是日實行金本位制
修改日期:201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