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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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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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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5年12月25日制憲通過,次年元旦公布,12月25日施行,奠定主權在民、五權分立與地方自治等原則。因應當時內戰局勢,於民國37年增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賦予總統緊急權力。隨國內民主轉型與兩岸情勢變化,自民國80年起陸續七次增修憲法,內容包括終止臨時條款、民選總統、副總統、推動地方自治、保障原住民族與離島權益、改革中央政府體制等。民國94年起,憲法修正改由公民複決,並廢除國民大會,奠定現行憲政制度架構,體現憲政民主的發展歷程。
資訊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4.0 國際
素材
主動式
領域:社會領域-社會
學習階段:國小5-6年級(三)
學習內容:Ac-Ⅲ-1 憲法規範人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Ac-Ⅲ-4 國家權力的運用會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也可能會增進或傷害個人與群體的權益。
學習表現:1a-Ⅲ-1 舉例說明探究社會領域的意義及方法。
1a-Ⅲ-2 舉例說明在個人生活或民主社會中對各項議題做選擇的理由及其影響。
C1 道德實踐與公民意識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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