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社會領導階層與地方自治
1920年10月,總督府宣稱為順應時勢及臺人實況,乃改革地方制度,實施「地方自治」。標榜採地方分權主義原則,制定州、市、街庄制度,使其不僅是行政區劃,同時也是地方公共團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然而總督府藉口臺灣向無實施地方自治經驗,一般民智進步程度及社會情況仍有所不逮,因此暫時實施「變通的自治制」以為過渡。此一新地方制度並為明定州、市、街庄為法人,亦未對各級行政區域之居民和公民有任何規定。州、市、街庄分別受上級機關強有力的監督,以致自主權和自治權極為有限,加上街庄長及州市街庄協議會員全為官選,不僅違背地方自治精神,且官選的人物未必代表民意或地方利益。因此1920年代初期,社會領導階層所領導之臺灣文化協會藉宣傳機關《臺灣》、《臺灣民報》從理論和實際兩方面,對此制不斷批評與提出改革意見,迨至1930年8月,部分臺灣民眾黨幹部聯合贊成改革地方制度的臺、日人,以「促進臺灣地方自治制度之實施」作為單一目標,成立「臺灣地方自治聯盟」,要求施行完全自治制度,將州知事、市尹、街庄長、協議會員等改為民選,協議會改為議決機關。並巡迴全島舉辦「政談演說會」,及先後在各地設立十個支部,分別向總督府提出改革建議書及向日本國會請願。最後,終於迫使總督府稍作讓步,開放部分參政權和自治權予臺人。1935年4月,總督府正式發布關於地方制度改革的新法令,州、市會員及街庄協議會員改為半數民選半數官選,但仍與「臺灣地方自治聯盟」所追求的完全自治相去甚遠,因此該制度發布後,該聯盟乃發表聲明,指出改革後的地方自治制度雖略有進步,但仍未能符合臺人之輿情,不但不能反映民眾之利益,且難以喚起民眾的關心和熱情。由是深表遺憾,並希望總督府早日確立完全的地方自治制度。1935年11月及1939年11月,總督府先後舉辦兩次州、市會議員、街庄協議會員選舉,但州知事、市尹、街庄長等始終維持官方任命,「自治」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亦未再修訂。概言之,1920年代以降是殖民體制面臨臺人新社會精英挑戰的時代,亦是臺灣新、舊社會精英交替的紀元。新知識分子倡導社會運動,要求改革殖民政經體制,公平且合理擴大臺人參政的管道;但總督府傾向保持現狀,拉攏較與之合作的社會精英,此些社會精英為了保持其地位和維護既得利益,而未積極參與社會運動,因此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及地方自治改革運動中,街庄長和協議會員為數不多。而總督府以官職頭銜作為籠絡手段,使得擔任議員者未必能代表民意,亦未必能對行政機關發揮監督功能。影響所及,許多社會精英參與無門,又不滿既得利益者之表現,於是起而扮演社會運動者和批判者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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